場地/物品借用
一、 本會提供以下物品外借:
a. 手推車----甲類物資b. 各種文具----甲類物資
c. 音響器材----乙類物資
d. 揚聲器(大聲公)----乙類物資
e. 佈告板----乙類物資
f. 摺檯----乙類物資
g. 膠椅----乙類物資
h. 麥克風----甲類物資
i. 麥克風架(mic stand)----甲類物資
二、 凡本會之會員、校內各團體及大學單位均可於本會辦公時間內,到臨本會辦公室經以下所述程序借用本會物資。
三、 本守則所指之物資並不包括本會資料中心之書籍及檔案。
四、 以上所述之甲類物資,可循以下程序借用:
a. 各會員可以其中大學生證作抵押短期借用,借用時間為直至本會該天辦公時間完結為止。如借用超過本會辦公時間,必需按乙類物資程序申請,否則,本會將收取罰款五十元。
b. 各團體可以繳付按金港幣五十元正作抵押借用,借用時間為直至本會該天辦公時間完結為止。如借用超過本會辦公時間,必需按乙類物資程序申請,否則,本會有權沒收按金。
五、 以上所述之乙類物資或需借用超過一天之甲類物資,可循以下程序借用:
a. 此類物資只可以團體名義借用。各團體須填寫本守則附件一之表格申請借用。校內各學生團體請使用甲表,校內非學生團體(包括大學部門)請使用乙表。
b. 各團體只可於使用物資前七天內到臨本會會室申請借用。
c. 各團體可於借用本會文化廣場式有蓋展覽位時,一併借用所需物資。此項情況下,第五條所述之限制不適用。
d. 有關物資如與文化廣場或有蓋展覽單位一併借用,則最長借用期限為文化廣場或有蓋展覽單位之借用期限相同,否則,則為三工作天。
e. 音響器材借用申請需繳付按金港幣三百元整,佈告版則為五十元整,其他物資按金均為港幣一百元整。每項申請不限於借用一項物資,而各團體只需繳付一項金額最高之器材之按金。(例,同時借用音響器材及揚聲器,只需繳付按金港幣三百元整)
f. 各團體必需於使用期完畢當日辦公時間內將物資交還。如有關借用時間已逾當天之辦公時間,則請於下一工作天中午前交還。交還物資時,請同時憑按金收據取回按金。
g. 交還物資時如未能出示按金收據,則可於物資交還後七個工作天內憑收據取回按金。
h. 逾期交還物資或於物資交還後七個工作天內未能到臨本會會室取回按金,則本會有權沒收按金。
i. 借出物資如有嚴重損壞,以至無法正常運作,除沒收按金外,有關團體亦需向本會賠償物件購入價的三分之一; 如違失物件,有關團體則需一律照價賠償。本會保留解釋此條的最終權利。
j. 此等借用物資為本會提供之福利,本會有權無需任何理由拒絕任何借用申請。
六、 凡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借用物資均無需繳付按金,但仍需填交本守則附件二之內部文件。經幹事會會長、副會長或外務副會長批准方可借用,借用限期可由批准者決定; 中央組織亦可選用校內學生團體借用乙類物資之程序,惟需繳付按金及遵守相關守則。
七、 申請人如在本守則之附件上簽署,即代表申請人確認申請表上之資料真確無誤。如有關附件資料於遞交後有所修改,則申請人必需於借用前兩小時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
八、 如有關活動取消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不再需借用有關物資,則有關團體必需於原定開始時間前十二小時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取消借用。已成功取消之申請可獲退回全數按金。
九、 申請人如違反本守則,則本會有權沒收其按金。如申請人不使用有關物資而不取消借用,本會亦有權沒收其按金。
十、 本守則可由幹事會議決修改,修改後即時生效,無需另行通知。
十一、 本守則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八屆幹事會第二次常務會議議決通過,並即時生效。